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关法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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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和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四条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注:《消防法》第四十四条在法律上肯定了检测消防设施单位的存在。 (二)公安部 1、公安部行政审批程序(公安部消防局主办“中国消防在线”网址:www.119.cn) 2007年6月8日,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公安部2005年2月3日决定保留的第30号令,在《中国消防在线》网上公布了“消防行政审批程序”,其中第三部分“需要提交的材料”中规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2、2005年2月3日公安部决定保留等30号令等规定文件(公安部网址:www.mps.gov.cn) 2005年2月3日公安部公布《公安部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表》的第一条 “部门规章”、(一)点“决定保留的部门规章目录”的第6:“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 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 3、公安部决定保留的第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规定 第八条:“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检测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的第(二)点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5、公安部消防局编制的《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技术》 第十一章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建筑消防设计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节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节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内容和对其加强管理的意义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系指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运用科学手段,对已经竣工调试的待投入使用和已投入使用达规定检测周期的建筑消防设施系统进行强制性、认定性检查、测试,并对系统工作状态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最终出具公正、准确的鉴定性技术报告的企业活动。 为了更好地保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将独立于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之外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机构,引入建筑消防工程市场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其重大意义在于: 1、形成了建筑消防工程市监督和经营者间多方的相互制约机制。由检测机构对消防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和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权威性的鉴定,再由消防监督部门对有关各方的工作质量进行依法监督,便于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消防监督部门及时、有力地行使监督职能。 2、为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装备、技术、人员等条件。有利于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从广义而方增加了社会的消防安全因素。 3、规范了建筑消防工程市场,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机制,适应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认定的管理规定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申报,采取由地、市公安消防部门推荐和由企业直接申报两种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查批准,业务上接受省级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职责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国家有关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合法资质。 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活动。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3、对检测失实,致使消防设施在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或由此造成后果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应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意义 任何工程都不能一劳永逸,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工程亦如此。存在自然老化、使用性和耗用性老化、产品可靠性较差、受不良环境因素影响、因管理不善人为损坏或关闭、系统缺乏日常维护致使系统出现小的缺陷不能及时处理等情况,有了完善的设计、良好的施工质量和科学了技术检测,仅可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系统进入良好的初始运行状态,并不能确保系统始终完好如初。因此,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非常必要。 二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5、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日检、月检、委检、年检,并且每年必须委托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认定性检测。 6、对自检和认定性检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该建筑物的拥有者或使用单位必须予以解决和整改,单位法人代表或行政负责人对此负法律责任。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的法律责任 4、对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不按规定自检和不按规定时限聘请消防设施中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消防监督部门予以处罚。由于逾期未对消防设施检测而导致消防设施火灾时失效的,依法追究单位法人代表或行政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广东省内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6〉101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文 五、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 (一)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 (二)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实行政事分开的要求,积极推进消防审批制度改革。......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检测等社会中介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手段.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备案监督和业务指导。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2003年颁布(公安厅网站:www.gdfire.gov.cn)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第④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2)建设单位向广州市消防支队提出工程消防验收书面申请,递交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通知》广公消字[1999]348号文 1、依据法规,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中介服务企业其资质由省总队审查核准,各地不得擅自成立检测单位。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含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其他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宜进行技术测试;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技术测试合格报告书和其它有关资料后,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办事程序规定(网址:www.gdfire.gov.vn) 第1.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时限 第(2)点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
(四)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通知》 穗公消[1999]098号文 一、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查核准,成立了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检测中心)。设置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委托检测中心进行技术测试,并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东公消〈2007〉73号《关于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通知》文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决定从九月一日开始,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建筑工程实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 (一)“根据东府办[2007]78号文的规定,所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自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在两年以上的宾馆酒店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二)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消防设施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在申报消防验收时,要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六)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在2004年7月14日颁布《关于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法律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1、我支队行政许可项目共4项,其中两项是建筑工程审核、验收。 2、建筑工程验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七) 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 公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精神,从现在开始,凡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备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并按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的范围及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查询网址、消防业务受理查询电话:中国消防网:http://www.china-fire.com
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业务受理查询电话:8469090
(八)北京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规范 第四点:“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第1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第(3)点: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
(九)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的审批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方可启用。其中,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必须具有专门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检测单位资质的规定 (一)公安部在2005年2月3日决定保留的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所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三、检测收费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2001]340号《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关于招标投标唯一来源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关于计量认证与实验室的区别 我国计量认证与实验室认可之间的区别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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