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闻
一、经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核批准,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工作;

二、1999年8月26日,我公司经广东省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广东省物价局核定收费;

三、2001年11月6日,我公司获得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2006年8月15日,我公司再次通过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之《计量认证证书》;
四、2002年9月2日,我司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开发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获得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颂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项技术的应用,使消防设施检测做到诚信、公正、科学、准确。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介绍
前言:
“今日明火是昨天隐患,今日隐患是明日明火”。
自动消防设施是建筑物中预防火灾危害作用最重要的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自动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在发生火灾时不报警、不起作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受损、后果不堪设想。如洛阳市东都商厦“12.25”娱乐城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导致重大伤亡主要原因是东都商厦经营场所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发生了事故固然责任者罪责难逃,但为什么要在平常的日子里漠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是消防工作被某些人误认为是只有投入,没有收入的事情,认为消防设施只要有施工、维修单位就够了,忽视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或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在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前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的意义、目前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认定、《政府采购法》唯一供应商来源采购等法律法规,合法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工作,保障自动消防设施在关键时刻及时启动报警、灭火,共同创造和谐的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提出以下说明:
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是法定验收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国家《消防法》和公安部第30、61号令已有规定。2007年6月8日,公安部消防局在《中国消防在线》网上公布了“消防行政审批程序”,其中第三部分“需要提交的材料”中规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再次规范了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要求实施检测的程序。新规定再一次明确了在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前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达到规定检测周期都应当提交检测报告。从而法定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必须要进行检测的原则。
二、检测单位资质的规定
(一)2005年2月3日公安部决定保留的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所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的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2001]340号“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三、检测资格认定工作何时启动属于改革进程国家层面解决的大事
2002年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时,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明确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不再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进行行政审批,同时,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这说明我国已从过去的行政部门审批改为资格认定。这是一项行政管理的改革。几年过去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资格认定工作至今仍未启动运作。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资格认定何时才有配套措施,是国家层面考虑的问题,只能等待。二是虽然目前资格认定工作未能操作,但最近公安部已颁布《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业务审批内容工作规范》,明确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必须检测。因此,不能因为配套措施未出台而停止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据了解,目前全国有50多家(在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公安部对检测资格行政审批前)经各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许可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至今仍然在各省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为当地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提供技术服务。虽然目前各省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格许可、收费、检测标准不尽相同,但可以肯定,随着改革制度的逐步完善,这种状况定会统一规范。三是构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资格认定工作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如何保障自动消防系统在发生火灾的关键时刻及时启动灭火等多方面的技术问题,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课题。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成为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应循怎样的程序进行?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进行协调才能解决。因此,检测单位资格从行政审批改为资格认定是一项改革,要有一个渐进过程.但是,又不能因资质认定未能操作而停止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
四、加深认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功能定位
检测属评定性的工作,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是对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给予技术数据评定,再将评定结果提供给国家行政机关做出是否合格的裁定。因此,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功能定位应是: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全性能提供其客观、公正、准确的技术数据,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基于这样的功能定位,检测单位与施工、维护单位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施工、维护单位属于市场化范畴,审批前置条件相对不复杂,企业都相对容易办理登记注册后就可开展施工和维护工作。但检测单位则不同,有明确的前置条件和技术要求,要经过国家严格的资格认定考核才能获取资格。因此,检测单位不可能是一般性的市场化,有许多领域的技术检测,全国才有几家,甚至全国只有一家(如进口化妆品的成分检测,全国就只有一家)。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由于本身的特殊要求提高了入门的门坎,导致检测机构不多的现象;同时,在一个地方检测单位不宜太多太滥,否则难以有效的监管,也难以保证其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五、目前仅有一家检测单位情况下开展检测工作不存在法律障碍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公共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番禺区范围内的建筑物需要检测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数量增大。但经过省消防部门批准取得资格,同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资质认定,目前全省有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仅有一家,这是由许多客观条件造成的。不存在行政主管部门事前有意设定行为的因素,也不是检测单位之间恶意相互排斥的结果,同时法律上没有规定一家不能进行检测。因此,仅有一家单位开展“消防设施检测”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在具体运作层面上需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采购的关系。国家2002年《政府采购法》是1999年《招标投标法》对界定特殊情况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法的补充和完善。检测工作属于技术服务,纳入政府服务采购范围。对全省暂时仅有一家提供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的单位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政府采购法已有明确的对应条款,可作为“单一来源”采购办法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因此,“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符合法律的规定。